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民法与商品经济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特征的行为规范,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
所谓法律的调整对象,即被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为此,就需要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去调整,从而形成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均非人为的结果,而是社会生活发展的客观要求,亦即当某一种社会关系发生、发展并具有重要作用时,统治者就不能不用法律对之加以调整,并形成这一法律部门特有的调整方法和原则。
民法的产生,具有十分复杂的社会原因,和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有密切的关系。但是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民法的产生和发展,与商品经济有直接联系。可以说,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把商品经济关系的规则直接用法律原则加以表达。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民法在历史上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也说明了这一点。
民法的产生
民法的产生、发展与特定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同时,各国民法的体系、内容和立法思想的确定和变化,与其社会政治、道德、宗教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也有重要关系。
西方古代法中对后世影响最的是罗马法,其中,主要是规定民事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即私法。古代罗马是一个强的帝国,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其虽然是奴隶制国家,但商品经济一度相当发达(在西方整个古代社会及中世纪封建社会,其经济形态以自然经济为主要特征,但在古罗马时期,在自然经济的土壤之上,简单商品经济得到相当充分的发展,这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史上的一个奇迹!),从而产生了古罗马调整私人财产关系的发达的私法。罗马私法在法律发展史上的创举在于:第一次确认了私有者处分其私有财产及自由交换其财产的权利,建立了抽象的人格观念和人格平等的原则,确定了签订合同的自由权和民事责任制度等,以高度抽象的方法使商品经济关系在法律上寻找到了适当的表现形式。对此,恩格斯指出:罗马法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如买主与卖主、债权人与债务人、契约、债务等等)所作的无比明确的规定”,使它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84页、第248-249页) 罗马法所创造的许多法律概念、法律形式、法律原则、法律制度以至法律思维方式,为近代世界各国研究民法理论所广泛借鉴,成为近代各国民法的形成和发展最重要的法律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