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五)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第七章 结案
  第四十条 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第四十一条 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写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日装订,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重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
  (三)《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第四十三条 土地违法案件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和赃物,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收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期间,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四十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违法占用土地的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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