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规定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第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 民事法律行为因双方以及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因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第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一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用特定形式。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六十三条 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应当按照表达该民事法律行为的词句、有关条款、法律行为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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