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例题: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登记在甲名下的房屋归乙所有之后,乙未办理过户手续便将该房屋转卖给丙,丙信赖乙出示的法院判决而与之交易与此同时,甲将该房屋转卖给丁,丁信赖的是登记簿上甲为所有人。
请问,正确的说法是( )。
A、乙为房屋的真正所有人,故其处分的房屋应归丙
B、乙处分房屋时未经登记,故其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该房屋应归丁
C、甲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人,故其处分房屋的行为无效,该房屋应归丙
D、甲与乙的处分行为都无物权权力,依判决该房屋应归乙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