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农用地开发需要经过审批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过依法批准后进行。”从以上规定看,一方面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特别是开发成农用地,同时又规定,无论开发成建设用地还是开发成农用地,都必须经过依法批准。
  实际上,自我国实行土地统一管理体制以来,农用土地开发就依法纳入了用地审批的范畴。1991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必须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一次性开发一万亩以上二万亩以下土地的,须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一次性开发二万亩以上土地的,须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开发国有土地后备资源的审批办法作了具体规定。
  目前,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对集体土地开发成农用地的管理规定较少,这部分土地开发涉及农民千家万户,比较零散,但数量也较。如何加强对集体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使集体土地开发成农用地同样做到科学合理、符合规定的要求,需要在新《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和各地有关土地管理法规中具体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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