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提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使之与国家土地所有权真正平等,必须从物权立法和行政立法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在即将制定的物权法总则中,明确宣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平等法律地位,同时修改各项具体的土地法律制度。在我国,土地行政立法既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又调整财产关系, 对以前规定在行政法中的土地民事制度,在物权法出台后应适用物权法规定。
  1.物权立法中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① 废除土地所有权推定制度。该制度的不公平性使其不适合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而予以确立。在土地权属不明或存在争议时,按照民诉法的规定由争议各方分别举证。国家对其土地所有权的主张亦应负相应的举证义务,在证据不足时,应本着尊重历史和土地利用的现实,来确定土地所有权的享有者。
  ② 改革土地单向移转制度。土地所有权移转的单向性将不但扩大国有土地的规模,从而侵害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在土地资源稀缺的今天,谁都知道土地意味着巨大的利益,土地的日益国有化必导致国与民争利。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人口的绝大部分,如果国家不保护他们的利益,则很难谈维护人民的利益。
  另外,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土地经济效益的提高要求土地的规模和集约化经营。在当前土地所有权单向移转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受限制的条件下,土地的生产效率难以提高。因此,应允许符合土地总体规划的土地在集体与集体之间、集体与国家之间相互转让所有权。来
  2.行政立法中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① 改革土地使用限制制度。集体所有的土地除用于农业用途外,用于建设目的必须经过国家征用程序。由于《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未将征用目的“公共利益”细化为可执行的具体范围,且征地补偿费用在较大程度上低于实际价值, 导致征用成本和出让收益之间存在巨额差价,无法杜绝土地以征用的形式落入从事私人营利的人手中。改革土地使用限制制度,让符合土地总体规划的集体所有土地直接出让,一是可以保护农民利益,二是可以减少土地的低效率使用和大量的寻租活动。
  ② 土地审批制度的完善。对运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如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建设用地等,强化集体所有人的同意程序。明确规定用地申请必须经过农民集体大会讨论通过,由法定人数通过方视为同意。对批准的用地规模和用途,农民有权监督,在用地人不遵守申请时,可由农民集体的代表提出异议,必要时可行使司法请求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或予以赔偿。
  ③ 国有土地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分离。改变目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既是经营者又是管理者的状况,将其经营职能和管理职能分离,由另外的部门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国有土地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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