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偿的概念、要件及追偿人与被追偿人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追偿就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邵分或全邵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支付了赔偿金、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状;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追偿人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被追偿人则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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