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通知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通知指出,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亿万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积极性的重要举措,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是解决农村土地管理问题的有效措施,也是国土资源统一管理的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站在加强国土资源统一管理,建立亿万农民自觉保护耕地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全局高度,从国土资源管理长远发展的战略出发,充分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工作如期、圆满完成。 
 针对长期困扰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瓶颈”——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确认问题,通知明确了三条确权原则:一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承包的土地,均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可采取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或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由村委会代管。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二是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三是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某某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 
 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和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制。各省(区、市)要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政策和技术指导工作。要结合启用新版土地证书,大力宣传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便民措施,争取全社会对这项工作的支持。 
 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本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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