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相关法律知识精选试题7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    )。
A.违约行为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行使先诉抗辩权  
标准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有:(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具有上述情况时,有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则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上情形之一出现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债务的履行。
2、 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我国《合同法》
理论上称作(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标准答案:a  
解析: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进行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3、 甲和乙订立一份家具定购合同,约定由甲在5月份支付乙100万元预付货款,再由乙在8月向甲公司提供家具2000套。合同订立以后甲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没有按期支付预付货款。到了8月份,甲要求乙提供家具,乙拒绝提供。双方发生纠纷。乙的行为是(    )。
A.行使不安抗辩权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D.违约行为  
标准答案:c  
解析: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4、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消灭后,提存物归(    )所有。
A.债务人
B.债权人
C.国家
D.提存机构
标准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104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 合同标的物提存后,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年内不行使将消灭。
A.1   
B.2 
C.3 
D.5  
标准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104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土地登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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