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 )。
A.违约责任
B.缔约过失责任
C.侵权责任
D.赔偿责任
标准答案:a
解析: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主张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应当( )。
A.书面告知对方
B.及时通知对方
C.拒绝履行
D.解除合同
标准答案:b
解析: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并提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3、 不安抗辩权应由( )行使。
A.后履行债务的一方
B.合同双方当事人
C.法院或仲裁机构
D.先履行债务的一方
标准答案:d
解析: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4、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是( )。
A.中止履行合同
B.恢复履行合同
C.解除合同
D.终止合同
标准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进行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时,有权中止履行。
5、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这种情况为(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后履行抗辩权
D.先履行抗辩权
标准答案:c
解析: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
(土地登记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