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相关法律知识精选试题39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单选题: 
1、 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物权可以分为(    )。
A.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B.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C.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D.主物权和从物权  
标准答案:d  
解析: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可以将物权区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2、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    )。 
A.租赁物交付后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不受到影响
B.租赁物交付后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受到影响
C.租赁物交付前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受到影响
D.租赁物交付前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受到影响  
标准答案:b  
解析:“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交付后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受到影响。 
3、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    )财产可以抵押。
A.自留山
B.某中学的小汽车
C.某学的办公楼
D.宅基地使用权
标准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不得抵押的财产。《担保法》第37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小汽车并非教育设施,可以抵押。 
4、 下列不属于从物权的是(    )。
A.抵押权
B.质权
C.留置权
D.地上权  
标准答案:d  
解析: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捕捞权等属于主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
5、 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贷款,后甲公司因管理不善被乙公司兼并,甲公司乙公司的债务随之消灭,这种债的消灭被称为合同的(     )。
A.混同
B.抵销
C.免除
D.解除  
标准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 
(土地登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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