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相关法律知识精选试题33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简答题: 
一、龙泉乡人民政府委托龙泉乡派出所(龙泉乡派出所系子陵县公安局在龙泉乡设立的派出机构)对缴纳“上缴”任务确有困难的贫困户王某施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间,王某于夜间翻墙逃离,被值班人员潭某发现,潭某速喊人开车追赶王某,潭某与同事李某、吴某在路上拦截王某,欲将王某抓回,王某反抗,吴某将王某抱住后,潭某气急,狠踢王某要害,致其死亡。王某之妻早死,有一母亲85岁,眼瞎耳聋,有一子,患痴呆症,对王某的拘留决定,后被子陵县公安局确认违法。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为什么?
2、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是谁?
3、赔偿义务机关可否追偿?如果可以,应当向谁追偿?为什么?
标准答案:
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龙泉乡人民政府。因为,本案中拘留王某的行政处罚实质上是由乡政府作出的,派出所是受委托实施的,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为王某之母及其子,为共同的行政赔偿请求人。
3.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追偿;应当向潭某追偿,因潭某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王某死亡之损害有重过失。 
二、某日,村民姚夏在下棋过程中与本村村长朱窘发生口角;姚把村长摔倒在地,朱的家属将朱送至医院治疗,同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所长王某派干警将姚夏戴上手铐押到派出所,并押在该派出所私设的“留置室”内,两天后,派出所作了两条处理决定:第一,姚夏赔偿朱医药费560元;第二,在该镇集市贸易中午12时许,姚夏将朱用班车送回家;姚夏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并提出派出所的关押是违法的,他将向人民法院起诉,派出所所长王某听后此言,要给姚夏一些“教训”;姚夏祈求三名干警饶命不成后,便借空跳入派出所院子的水井中,打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该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姚夏的配偶李霞多次向县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县公安机关以三名干警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否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
标准答案:本案中公安机关应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
理由是:
1)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是: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政,这是前提。
2)派出所限制姚夏的人身自由并对姚夏施行暴力的行为是客观事实,很清楚;
3)派出所的上述行为尽管是由个别干警所为,但是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殴打等),而不属于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4)派出所干警限制姚夏人身自由以及后来的殴打行为是造成姚夏死亡的法律原因,而且是明显违法的执行职务行为;
5)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取消或取代公安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因为刑事责任在此是个人责任,而行政赔偿责任则是公安机关的责任。  
(土地登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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