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11.1.5(掌握)建设项目工程保险的重要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的构成有三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被法律认可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二是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上或事实上的利益
◆三是必须是经济上能确定的利益,即可通过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
(2)最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3)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补偿原则的核心是维护保险作为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积极意义。
(4)代位原则。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权。
11.1.6(熟悉)建设项目工程保险的特点
(1)承保风险的特殊性
◆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风险,同时,还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
◆承保的风险标的中部分处于裸露于风险中,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低于普通财产保险的标的
◆工程在施工中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过程,而且存在量的交叉作业,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使风险程度加。
(2)保障的综合性
(3)被保险人的广泛性
(4)保险期限的不确定性
◆保险期限:一般根据建设项目工期确定
◆保险期限起止点: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和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的。
◆为此,工程保险通常采用的是工期费率,而较少采用年度费率。
(5)保险金额的变动性:工&&程保险中物质损失部分针对的标的的实际价值,在保险期限内是随着工程建设的进度不断增长的,在保险期限内,不同时点的实际保险金额是不同的。
11.1.7(掌握)建设项目工程保险的意义
(1)能够合理运用风险转移机制,保证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2)有助于加强对施工单位的风险管理,减少风险和损失的发生
(3)有利于保障出资人和贷款人的资产安全
(4)工程保险的引入是我国工程建设体制与国际接轨的重要环节
(5)工程保险是工程建设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