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论证制度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1)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制度
  (2)实行编制规划的专家论证制度
  2.2.4(掌握)规划的审批管理
  (1)规范审批内容
  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2)明确审批权限
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会审议批准。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的重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跨省级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2.2.5(掌握)规划的评估调整机制
  规划编制部门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评估工作可以由编制部门自行承担,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形成报告,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有关地区和部门也要密切跟踪分析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提出规划修订方案(需要报批、公布的要履行报批、公布手续)。总体规划涉及的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方向等内容有重变化的,专项规划或区域规划也要相应调整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