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义不明是房产物业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
许多纠纷是由于购房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规定得不明确、不具体而引发的。如有的在合同中对交付期限规定为“暂定”、“待定”或“竣工后交付使用”。这实际上是没有交付期限。开发商本意也许是在交期无把握的情况下以这样不明确的条款来保护自己。其实这种做法不仅会引发纠纷,而也保护不了自己。因为履行期限是经济合同的必备条款,如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买方可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何况在有关的批准文件、规划许可、开工报告中竣工期限是必须明确的。还有对付款期限、价格、面积、质量等条款也必须约定明确,不能使用易生争议、概念模糊的语言。1995年底,建设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虽未被赋予强制使用的效力。但它是在总结多年商品房销售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内容较全面、具体,并顾及到了买卖双方的利益,比较公平。买卖双方在签约时可参照使用。
(二)对违反合同的责任的认定
1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合同中一般都有规定,开发商应于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逾期超过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要求返还楼价款及利息,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当然置业者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只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对此置业者有选择权。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没有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置业者则不能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只能请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不能修复或者经修复仍不能得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置业者有权退房。
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主要表现是室内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材质、规格、布局、结构等,若经修复能够符合约定的,置业者有权退房;如不能修复,或者经修复仍不能符合规定,则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要求返还楼价款及利息,双倍返还定金,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其他损失。
有的合同中没有约定房屋质量的具体标准,那么,对此事项的认定原则是:是否符合居住、使用的条件,若该房屋不符合居住、使用的条件,开发商即构成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退房,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3由于开发商的过错,置业者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开发商的此种根本违约在房屋预售合同履行过程中表现得较为明显。但无论是预售还是现房交易,若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使置业者不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则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