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辅导:共同保险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金额要等于财产实际现金价值的一个规定比例。如果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没有遵守共同保险的这项规定,就要作为一个共同保险人分担损失,以此作为惩罚。

  如:一幢房屋的实际现金价值为500 000元,它的产权人保险为300 000元,如果保险单共同保险条例规定比例是80%,(500 000×80%=400 000)则规定保险金额是400 000元,假定发生一次损失,损失金额为100 000元,则赔偿金额由下式计算:

  假定有10 000幢价值为75000元的住宅,所有住宅都以全值投保,总的保险金额为7��5亿元,再假定发生下列火损:

  二次全部损失 150 000

  三十次部份损失 300 000

  全部火损 450 000

  若以一半价值投保,总的保险金额为3��75亿元,全部火损为375 000元

  由此可见,如果每人只投保部份损失,火险费率从每100元的6分增加到10分。

  共同保险的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定期评估保险金额,以确定共同保险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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