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物业管理10月30日立法听证 聚焦五大争议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争议一:专营设备产权是否移交

  依照原来的相关规定,水、电、暖、气等专业经营设备户内部分属于业主个人,户外部分由建设单位建设且属于业主共有。“比如燃气、变压器等专营设备,这些设备属于业主共有有什么用处?大部分业主对此不懂,出了问题也没法处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处长董文生认为,专营设备产权是否移交将成为听证会上争议的最大焦点之一。

  争议二:业委会委员该不该有报酬

  业委会成立后行使哪些权力,承担哪些义务,草案对这些问题都作出||规定。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人士认为,目前的规定与实际情况是否相吻合,需要进一步研究。“还有,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组成人员承担工作需不需要给报酬,酬金从哪里来,这些都需要听取意见。”董文生说。

  同时,业委会与物业企业之间也存在权利义务分配问题。“现在,有的小区业委会中几个人就决定用哪家物业,”董文生认为,“一旦物业服务不好,业主都冲着业委会去了,这就要考虑是否对业委会权力进行制约。”

  争议三:车库是否允许只卖不租

  按照物权法规定,车库的产权属于建设单位。如果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建设车库,卖房子时可以将车库赠给、卖给或租给业主。

  “但是很多市民认为,如果按照成本摊入的原则,车库的费用已经摊入成本,买房时已经花了这个钱了,不能再花一次。”董文生表示,对于小区车库只卖不租,很多市民无法接受。

  目前,部分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也被当作车库临时租售。“地下人防工程能不能作为车库出售,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

  争议四:买房不住物业费怎么交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改变物业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等行为如何规范,也是一直来争论颇多的问题。

  董文生介绍,物业企业是微利企业,业主聘请物业企业,服务事项都是通过合同约定的,每个事项的收费标准都提前商量好,然后通过合同约定。“但其中还存在服务标准和质量的问题,有的业主认为服务质量不好,就不交物业费;有的物业企业认为自己的服务很到位,目前的物业费满足不了成本,要提高物业费价格。”董文生表示,上述问题将作为突出的矛盾点进行讨论。

  他还提出,有的小区存在买了房子不住人的实际情况,而物业收费还要按照全额收取费用,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具体要听取陈述人的意见。

  争议五:物业自治还要不要居委会

  有市民反映,个别地方的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认为小区已经实行物业自治,就不进驻小区,也不管理小区事务。董文生对此解释,物业自治不同于基层组织自治,与街道办、居委会等自治性质不一样,小区在进行物业自治的同时还要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管理。“但是,一旦小区内部发生治安问题、民事纠纷等问题,居委会该不该参与调解,怎么调解,业委会对这种事管到什么程度,都要细化研究。”

  董文生还表示,要就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之间的关系问题向基层组织“取经”,“在小区遍布的情况下,街道办、居委会怎样发挥作用,我们要听听他们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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