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从09年开始,北京市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行与监督将纳入社区管理,社区居委会将负责筹备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
8日,在《北京市住宅区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的动员会上,北京市建委主任隋振江对《导则》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指出了其创新之处:之前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会是由业主自己筹备的,本次导则的出台将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纳入到社区管理,由社区居委会人员担任筹备组召集人,负责组织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单位代表组建首次业主会会议筹备组。业委会委员在选举之日起30日内,要将相关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
同时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会的监督权也下放到了居委会,业委会和业主会做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业主会相关规定的,社区居委会可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报告,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针对社区居委会在业委会和业主会成立和运行中的特殊作用,隋振江强调,社区居委会只是一个服务平台,主要起支持、帮助和指导的作用,并不能取代业委会。
“在09年上半年要将指导工作全面纳入到社会实践中。4月完成新老对接工作。将已经成立业主会的社区纳入到新的规则中来,新竣工的物业小区可以按照这个指导规则进行。5月份,对各区的存量住宅社区和在建住宅社区,进行全面的摸底盘查,对于没有成立业主会、但居民意愿很强的老商品房住宅区要积极支持。”
隋振江表示,北京市目前还没有自己的物业管理条例,《导则》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将起到巨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