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从11月1日起全部实行自缴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从11月1日起全部实行自缴  

  原“代收代缴”模式全面取消  

  11月1日起,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自缴系统将正式运行。届时,业主在长沙购房物业维修金可全部实行自缴。据了解,该系统自9月7日试运行以来,已有2000多名业主通过自缴系统缴交了物业维修资金。

  试运行过程中,有业主反映无法通过自缴系统正常打印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书。房产局解释,无法打印通知书的主要原因有3种:一是所购房屋尚未办结产权预告登记业务,业主须在房屋产权预告登记业务办结后方可打印缴款通知书。二是所购房屋为现房,现房业主须在开发商的配合下办理维修资金自缴业务。第三是因为所购房屋为商铺等非住宅物业,这类业主可先咨询开发商是否已在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了核价手续:已办理核价手续的,业主可直接办理维修资金自缴业务;未办理的,开发商应先到该中心办理非住宅核价手续。采集者退散

  值得注意的是,维修资金过户、退款、销户等业务及以转账形式交存维修资金,只能在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办理。物业维修资金自缴系统启用后,原“代收代缴”模式将全面取消,各开发企业不能再以任何形式向业主代收维修资金。各开发企业已向业主代收的维修资金,请在2009年10月31日前全额缴至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逾期未缴的代收维修资金,需通过自缴系统按户单独申报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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