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0. 1条 为了加强本市园林植物养护技术管理,提高园林植物养护技术水平,确保植物生长繁茂,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上海市古树名木管理规定》参照一九八二年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特制订本规程。
第1.0.2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的市区、县公共绿地、专用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内树木、花卉、藤本和攀援、地被和草坪等植物的养护技术工作。
第1.0.3条 乔木、灌木、花卉、藤本和攀援、地被和草坪等植物,凡经栽植成活一年以上的其保存率均应达到98%。
第2.5.3条 抢救工作
一、风暴来临时,应将已倒伏而影响交通的树木顺势拉到人行道上,并及时修剪树冠部分枝条。
二、风暴后,应分轻重缓急进行抢救,首先抢救对市区和郊区主干道上妨碍交通的和行将倒伏的植株;对于就地抢救难以成活的树木,应将树冠强截后移送苗圃栽种养护。
三、风暴过后应及时拆除有碍交通、观瞻的加固物。
第2.5.4条 凡易受冻害的树木,冬季应采取根际培土,主干包扎等防寒措施。
第2.5. 5条 枝叶积雪时应及时清除;有倒伏危险的树木应树立支柱支撑保护。
第六节 补植树木
第2. 6.1条 树木缺株应尽早补植。
第2.6.2条 补植季节
一、落叶树:应在春季土壤解冻以后,发芽以前补植或在秋季落叶以后土壤冰冻以前补植。
二、针叶树、常绿阔叶树:应在春季土壤解冻以后,发芽以前补植;或在秋季新梢停止生长后,降霜以前补植。
第2.6.3条 补植的树木,应选用原来树种,规格也应相近似;若改变树种或规格则须与原来的景观相协调。补植行道树树种必须与同路段树种一致。
第七节 枯死树木的挖除
第2.7.1条 市区、郊区主要干道和街道绿地以及公园、广场主要景区的枯死树木应连同根部及时挖除,并填平坑槽。非主要干道和街道绿地以及公园、广场中其它景区的枯
死树木可结合补植工作进行。
第2.7.2条 枯死的大树和古树名木在挖除前,必须报经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挖除。
第三章 地被和草坪养护
第一节 地 被
第3.1.1条 地被植物在未覆盖前期,每年应及时除草、中耕若干次;除草、中耕时要防止损伤根系和地下茎。
第3.1.2条 天气干旱,土壤干燥时要适时、适量进行浇水。早春发芽前期要普遍进行施肥,采取薄肥勤施的方法。
第3.1.3条 发现枯死植物应及时挖除和补植;枯叶残花要随时整理清除。
第3.1.4条 木本地被植物萌发能力强者,应在冬季休眠期进行修剪。应使植株在生长期间,始终保持在高度不超过60cm 的低矮状态。
第3.1.5条 球根、宿根类地被植物,经3~4年生长后,根部拥挤以致影响其正常发育时,应按不同类群的生理习性进行分株,更新移植。
第二节 草 坪
第3.2.1条 草坪中杂草应及时挑除,大型野草更应随时挑除;杂草过多又无法净化时,应淘汰重铺。凡低洼常年积水处,要填土整平或浅沟排水。空秃地段应及时补植。
第3.2.2条 草坪在生长季节,应适时进行中耕、加土、镇压,保持土壤整平和良好的透气性。应适时进行轧草,草的高度控制在4~6cm。路边和树根边的草要修剪整齐;轧草前必须清除草 坪上的石子、瓦砾、树枝等杂物。轧草要平整,边角无遗漏;草屑应及时除净。
第3.2.3条 草坪边上的树坛、花坛边缘,应进行切草边, 保持线条清晰。
第3.2.4条 草坪发芽以前要进行一次施肥;生长季节可按具体情况追施化肥;土壤干燥时,应及时浇水。
第3.2.5条 草坪萌芽期,土壤过湿或板结浇水后应暂停开放。
第四章 花坛花卉的养护
第一节 花 坛
第4.1.1条 应根据不同花卉品种和花坛的分级标准,制定花坛分级养护技术措施和管理质量标准。
第4.1.2条 花坛换花除了间种以外,栽移前必须要深耕细耙,除尽土中石块、草屑、残茎和落叶等杂物并施足基肥。
第4.1.3条 花坛的防护设施应经常保持清洁完好。
第二节 花 卉
第4.2.1条 夏季花苗的移栽应在早晨、傍晚或阴天进行。
第4.2.2条 移栽后,应随即浇透水。移栽后的4—5天内应再进行浇水。浇水时应防止土壤冲到茎、叶上。以后的浇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第4.2.3条 在花卉生长盛期,要及时中耕除草,追施肥料,施肥后应立即喷洒清水。
第4.2.4条 枯萎的花蒂和黄叶要及时剪除,以保持花坛清洁,缺株要及时补栽;凡须摘心的品种,应及时进行。
第4.2.5条 木本花卉要及时修枝、整形;宿根花卉要及时更新;易倒伏的花卉,要立支柱绑扎。
第五章 古树名木养护
第5.0.1条 古树名木要建立档案和标志,进行重点保护。
第5.0.2条 对古树名木生长不利的
立地条件必须及时改进;对腐烂的部位应按外科方法进行治疗,并保持其古老苍劲的形态。
第5.0.3条 古树名木易受蛀蚀性害虫危害,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防治。
第5.0.4条 对生长日益衰弱的古树名木,应组织有关科技人员,制定复壮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养护。
第5.0.5条 已倾斜的古树要予以支撑,防止倒伏,并应注意美观。
第5.0.6条 对有历史背景和具有纪念性意义的已枯死的古树名木应立碑保留。
第六章 防止污染
第6.0.1条 废气、废液、废渣对园林植物的污染,应遵照中央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条例治理。
第6.0.2条 绿地内的排污管网和排水管网应保证畅通、有效。
第6.0.3条 施用化肥、药剂应合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6.0.4条 严禁在树木根际附近堆放废液、废渣和倾倒污染物。
第6.0. 5条 绿地周围如发现有未经估计的污染源时,应调整栽植具有抗有害性气体的园林植物。
第6.0.6条 各类绿地,严禁施用人粪尿。
第七章 防止病虫害和草害
第一节 防治病虫害
第7.1.1条 维护生态平衡、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防治方针。充分利用园林间植被的多样化来保护和增殖天敌,抑制病虫为害。
第7.1.2条 引进和输出种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 有关植物检疫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7.1.3条 应做好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制订长期和短期的防治计划。
第7.1.4条 加强本市行道树、街道绿地、广场以及水陆交通要道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局部发生严重病虫害地区必须即时治理。
第7.1.5条 必须对本市园林植物为害既普遍又严重的“五小、二病”加强防治。五小指是:“蚧虫、蚜虫、粉虱、蓟马、叶螨”、二病指的是:“病毒病、线虫病”还应对“天牛、木蠹蛾”以及“真菌病害”进行防治。
第7.1.6条 严禁使用剧毒化学药剂和有机氯、有机汞化学农药。化学农药应按有关安全操作规定执行。
第二节 防莠剂的使用
第7.2.1条 使用防莠剂应了解药剂性能,杂草种类和生态习性以及使用地区上的花木种类,对药剂的敏感程度,经过小面积的试验,确定使用药剂的品种、比例以及方法。切实做到安全、有效。严禁使用剧毒除莠剂。
第7.2.2条 调配药剂应采用标准量具,按照经过试验而确定的比例和当天需要量进行配伍;已配伍的药剂,应避免烈日曝晒。
第7.2.3条 喷药要严格防止沾染到花木上,对敏感性强的花木,尤其是生产绿地,必须划出保护行或设置保护物隔离。喷药要均匀,有风时,应注意风向,风大时不宜喷药。
第7.2.4条 在草坪上操作时,药桶下要有保护物衬垫,药液不得外溢。
第7.2.5条 药剂用完后,工具要立即洗净,洗下的水不得倒在植物根部附近和草坪上或水体中。施药工作人员完工后应洗净双手和脸部。
第7.2.6条 严禁工作中吸烟;孕妇不应参加除莠剂的操作。
第7.2.7条 除莠剂使用后的地区在药剂残效期间应停止开放。
第八章 技术档案
第8.2.1条 各绿化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植物养护技术档案要及时收集、积累、整理与分析和总结经验。
第8.2. 2条 档案内容
一、绿地气候、物侯、水文、土质、地形、地下构筑物等自然条件的变化资料及调查报告。
二、绿地建设历史及其发展状况。
三、植物种类:按植物分类记载,地区名称、规格,来源、栽植年月、生长势和日常养护措施及其成效等。(附录一)
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成果的单项技术资料。
五、各类统计报表和调查总结报告等。
六、枯死树木凡经挖除后必须记录归档。其内容是:编号地区、树种、规格、枯死原因、死亡日期、挖除日期、经过何种措施抢救、挖除人、记录入、主管人性名等。(附录二)
第8.2.3条 技术档案应每年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编好目录,分类归档。
本技术规程自颁发试行之日起;以往颁发的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办法,如有与本技术规程相抵触的,以本技术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