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系统验收
1.0 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0 系统竣工后,应对系统的供水水源、管网、喷头布置以及功能等干地检查和试验,并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格式填写系统验收表。
3.0 系统竣工验收时,施工、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3.1 批准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图纸、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批文件、设地变更通知单、竣工图;
3.2 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3 系统试压、冲洗记录;
3.4 系统调试记录;
3.5 系统联动试验记录;
3.6 系统主要材料、设备和组件的合格证或现场检验报告;
3.7 系统维护管理规章、维护管理人员登记表及上岗证。
4.0 系统供水水源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 应检查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并应检查消防水箱和水池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2 当采用天然水源作系统的供水水源时,其水量、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5.0 系统的流量、压力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5.1 高压给水系统,通过系统最不利点处末端试水装置进行放水试验,流量、压应符合设计要求;
5.2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通过启动消防水泵,测量系统最不利点试水装置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3 当采用市管网给水系统时,应按高压给水系统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要求进试验,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6.0 消防泵房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6.1 消防泵房设置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6.2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泵、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出水管上安装闸阀时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6.3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或其它可靠的引水措施;
6.4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安装试验用的放水阀及排水管;
6.5 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6 设有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泵房,当系统气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务时,通过压力开关信号应启动消防水泵。
7.0 消防水磁接合器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进行充水试验,且系统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8.0 消防水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8.1 分别开启系统的每一个末端试水装置,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信号装置功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8.2 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放水试验阀,当采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启动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
9.0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9.1 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规范及设计要求;
9.2 管网排水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9.3 系统最末端、每一分区系统末端或每一层系统末端应设置的末端试水装置、预作用和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排气阀应符合设计要求。
9.4 管网不同部位安装的报警阀、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压力开关、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9.5 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容积大于1500L时设置的加速排气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9.6 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充水时间不应超过3min;
9.7 报警阀的管道上不应安装有其它用途的支管或水龙头;
9.8 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设置的支架、吊架和防晃支架应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