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费收据未注明时段业主应否再交纳物业管理费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案情简介:兴园小区由某开发公司建成后,委托某物业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20元,但未签订合同。2006年9月8日,赵某入住面积为106.07平方米的房屋后,向该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254元,该物业公司开出的收据上未注明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时段。后业主委员会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对该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22元。2007年9月7日之后,该物业公司向赵某催要物业管理费。赵某却辩称:购买房屋结算房款时,该开发公司承诺不再向其收取物业管理费,该物业公司开出的收据没有注明收取的时段亦可证明,所以其无义务再交纳物业管理费。无奈之下,该物业公司求助于律师:物业管理费收据未注明时段,业主应否再交纳物业管理费?
    ■律师分析:作为建设单位的该开发公司委托该物业公司对兴园小区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尽管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不违反法律规定,委托管理合同有效。该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赵某自2006年9月8日入住该小区,享受了该物业公司的服务,应当缴纳费用。按赵某房屋的面积,以每平方米每月0.20元计算,赵某应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为254.80元,与收据上注明的管理费254元基本相符,少收费用对赵某有利。所以,应当认为,没有注明时段是该物业公司工作中的疏忽,赵某向该物业公司支付的是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未注明时段就推定已一次性交纳物业管理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而且该物业公司也未向其承诺交纳1年物业管理费后就不再向w其收取。因此,赵某应当按约向该物业公司支付其后年份的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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