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关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特规定如下:

  1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孕者为晚育。来

  2符合晚婚条件的除按国家规定享受3天婚假外,另享受7天奖励假。符合晚婚条件的还可享受婚前检查假1天。-()

  3晚育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还可获奖励假30天,也可由男女双方还可各享受15天晚育假。考试就到

  4哺乳假:符合晚育年龄,并自产假休息后上班之日起至小孩一周岁止,每天可以享受1小时喂奶时间。

  5凡符合晚育年龄第一次人工流产,上环、绝肓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休息,不影响本人工资。

  6凡符合晚婚晚育年龄的,婚前检查、产假检查一律按公假处理。

  7不符合晚育条件的第一次人流和符合晚育的第二次人流按病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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