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规定适用于单位出资培训或由单位交纳培训费的全体在职员工。
2由单位出资曾在国内接受培训的员工(包括在中专院校、函业余学习、参加文化补习、技术工人考级等)辞职或调动工作时,向其收取培训费的标准如下:
(1)毕业或培训期满后,工作满5年,申请辞职或调动工作经批准后,免收全部培训费。
(2)按本人合同期限,逐年递减。
(3)非员工本人主动申请离开厦的,(辞退、开除、除名者除外),可根据情况少收或免收培训费。
(3)初次接受出国培训者,工作期限从培训结束算起;再次接受培训者,工作期限及培训费要前后合并计算,满10年可免收全部培训费,每工作1年减收全部费用的10%。
(4)非本人主动申请离开厦时,(辞退、开除,除名者除外),可根据情况少收或免收培训费。
4既接受国内培训又接受出国培训人员,在申请辞职或工作调动时,按上述规定分别收取培训费。
5申请辞职或调离者,须一次付清全部应交培训费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