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内容摘要
大庆2012年岩土工程师网上报名时间:2012年6月1日-6月14日
大庆2012年岩土工程师报名网址: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rsks.gov.cn)
大庆2012年岩土工程师网上缴费时间:2012年6月11日-6月15日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12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市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中省直单位人事部门,市直机关各有关部门: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2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2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考 试 时 间 |
考 试 科 目 | |
2012年 9月15日 |
8:00-11:00 |
各专业知识考试(上) |
8:00-12:00 |
各专业基础考试(上) | |
14:00-17:00 |
各专业知识考试(下) | |
14:00-18:00 |
各专业基础考试(下) | |
2012年 9月16日 |
8:00-11:00 |
各专业案例考试(上) |
8:00-12:00 |
一、二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上) | |
14:00-17:00 |
各专业案例考试(下) | |
14:00-18:00 |
一、二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下) |
各专业考试均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基础考试合格后,可获得国家发放的成绩合格通知单,作为报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审核的必备材料;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国家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条件及程序
考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学历、业务专长,在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化工工程师、环保工程师等专业中选一项报名。其中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按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等五个专业方向选报。
2012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各专业报名条件详见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rsks.gov.cn)。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2年年底。
本次考试报名流程为:考生首先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rsks.gov.cn)进行网上报名,然后到大庆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自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成功后,考生即完成报名流程。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资格审查或网上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无效。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2年6月1日-6月14日。报名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rsks.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按照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从报名网上直接打印报名表(供现场资格审查时使用)。
注意事项:1、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大庆考区;2、考生在网上填写工作单位栏时必须填写“单位编码+单位名称”(如大庆油田建设集团,工作单位栏填为“2224大庆油田建设集团”,点击可查看单位编码或咨询单位人事部门);3、上传照片前,考生应认真检查、核对报考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后,点击“照片维护”,按要求上传近期白色背景的数码照片。照片要求:长100-210像素,宽90-150像素,比例正常、清晰,形象庄重,不可遮挡面部主要特征(如眉、眼睛、耳朵等),jpg格式,大小5-35K;4、审核无误后,再打印报名表(报名表一经打印,报考信息无法修改)。
(二)现场资格审查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2012年6月11日-6月15日(节假日休息)。考生的报考材料须由单位人事工作人员统一携带到大庆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现场资格审查。报考的考生须提交:在网上打印的两张报名表(报名表须加盖单位印章,将两张与网上报名同版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分别贴在报名表的右上角空白处,注意不要贴到上传照片处)和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打印查档证明表)。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实、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现场资格审查地址:大庆高新区兴化街7号(人才大厦二楼大庆市人事考试中心)。
注意事项:在私企工作的报名考生可选择在档案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三)网上缴费
网上缴费时间:2012年6月11日-6月15日。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须重新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rsks.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进入网上报名系统,点击“查询修改”重新登录,按提示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
本次考试收费标准如下:
1、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1]104号)规定,收取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报名费15元,一级注册结构基础考试每人每科另加60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另加120元;二级注册结构专业考试每人每科另加120元。
2、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1]104号)规定,收取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报名费15元,基础考试每人每科另加60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另加130元。www.Examw.com
3、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03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1]104号)规定,收取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报名费15元,基础考试每人每科另加54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另加70元。
4、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51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1]104号)规定,收取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报名费15元,基础考试每人每科另加54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另加60元。
网上缴费后,考生如需收据,请于2012年11月5日-11月9日到现场资格审查所在考区的考试管理机构领取收据。
三、打印准考证
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生须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rsks.gov.cn)的 “准考证打印”栏目,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即可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2012年9月6日-9月11日,逾期不予受理。
考生打印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须在2012年9月11日前与大庆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
四、考场设置中 华 考 试 网
2012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在哈尔滨市设置考场,其它市(地)不设考场。
五、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军人可持军官证)原件,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笔、三角板、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三)各专业的基础考试均为闭卷考试,今年将不再统一配发《基础考试手册》,禁止携带任何参考资料。各专业的基础考试上午为统一试卷,下午为分专业试卷。
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四)《基础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专业考试》以及其他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要求考生填涂答题卡的同时,须在试卷上写出答案和解答过程。
(五)各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和标准请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rsks.gov.cn)或www.pqrc.org.cn查询。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及要求做好本次考试的宣传和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以便整体工作如期完成。
附件: 1.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生须知
2.2012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3.2012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时间安排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1: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生须知
1.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均分为2天,第一天为专业知识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第二天为专业案例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考试时间每天上、下午各3小时。专业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考生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
第一天为客观题,上、下午各70道题,其中单选题40题,每题分值为1分,多选题30题,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满分200分;第二天为案例题,上午25道必答题,下午25道必答题(对于有选择作答的25道必答题,如考生在答题卡和试卷上作答超过25道题,按题目序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对作答的前25道题评分,其他作答题无效),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满分100分。
2.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均为一天,考试时间为上、下午各4小时。专业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考生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
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均为主观题,上、下午各40道题,均为单选题,每题1分,试卷满分均为80分。
3.试卷作答用笔:黑色墨水笔。考生在试卷上作答时,必须使用试卷作答用笔,不得使用铅笔等非作答用笔,否则视为无效试卷。
填涂答题卡用笔:2B铅笔。
4.考生应考时应携带试卷作答用笔,2B铅笔,三角板,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
5.参加专业考试的考生允许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6.考生须用试卷作答用笔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分别填写在答题卡和试卷相应栏目内。在其它位置书写单位、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作为违纪试卷,不予评分。
7.对于2天的考试,考生都必须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用2B铅笔涂黑。如有改动,请考生务必用橡皮将原选项的填涂痕迹擦净,以免造成电脑读卡时误读。在答题卡上书写与题意无关的语言,或在答题卡上作标记的,均按违纪试卷处理。
8.考生在试卷上作答一、二级结构专业考试和其它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题时,必须在每道试题对应的答案()位置处填写上该试题所选答案(即在规定的答案()内填写上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并必须在相应试题“解答过程”下面的空白处写明该题的案例分析或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及主要依据,同时还须将所选答案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考生在试卷上书写案例分析过程及公式时,字迹应工整、清晰,以免影响专家阅卷评分工作。对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如:未在试卷上试题答案()内填写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仅在答案选项A、B、C、D处画“√”等情况,视为违规,该试题不予复评计分。
2012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2012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类别 |
专业名称 |
学历或学位 |
职业实践 最少时间 |
最迟毕 业年限 |
本 专 业 |
结构工程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
2011年 |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
|
2011年 | |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 |
|
2011年 | ||
专科毕业 |
1年 |
2010年 | ||
相 近 专 业 |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建筑学 工程力学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
2011年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
|
2011年 | ||
专科毕业 |
1年 |
2010年 | ||
其它工科专业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
1年 |
2010年 |
二、1971年(含19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012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类 别 |
专业名称 |
学历或学位 |
I类人员 |
II类人员 |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最迟毕业年限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最迟毕业年限 | |||
本 专 业 |
结构工程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4年 |
2008年 |
6年 |
1991年 |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
4年 |
2008年 |
Ⅱ类人员中 无此类人员 | ||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 |
5年 |
2007年 |
8年 |
1989年 | ||
专科毕业 |
6年 |
2006年 |
9年 |
1988年 | ||
相 近 专 业 |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5年 |
2007年 |
8年 |
1989年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
6年 |
2006年 |
9年 |
1988年 | ||
专科毕业 |
7年 |
2005年 |
10年 |
1987年 | ||
其它工科专业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
8年 |
2004年 |
12年 |
1985年 |
注:表中“I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报考专业考试的人员;“II类人员”指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该类人员可一直报考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2012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类别 |
专 业 名 称 |
学 历 |
职业实践 最少时间 |
最迟毕 业年限 | |
本专业 |
工业与民用建筑 |
本科及以上学历 |
2年 |
2010年 | |
普通大专毕业 |
3年 |
2009年 | |||
成人大专毕业 |
4年 |
2008年 | |||
普通中专毕业 |
6年 |
2006年 | |||
成人中专毕业 |
7年 |
2005年 | |||
相近专业 |
建筑设计技术 村镇建设 公路与桥梁 城市地下铁道 铁道工程 铁道桥梁与隧道 小型土木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
本科及以上学历 |
4年 |
2008年 | |
普通大专毕业 |
6年 |
2006年 | |||
成人大专毕业 |
7年 |
2005年 | |||
普通中专毕业 |
9年 |
2003年 | |||
成人中专毕业 |
10年 |
2002年 | |||
不具备 规定学历 |
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满13年以上,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三级(或中型工业建筑项目)不少于二项 |
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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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摘自(人发[2002]35号)文件
共同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勘查技术与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下同)或相近专业(指地质勘探、环境工程、工程力学专业,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二)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
(三)1989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
(四)198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五)1985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2年。
(六)1982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
(七)197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或1972年及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新旧专业对应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1、勘查技术与工程 |
岩土工程 |
相近专业 |
1、地质勘探 |
煤田地质勘查 |
其他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3: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摘自(人发[2003]25号)文件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电气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专业,详见对照表,下同)或相近专业(指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详见对照表,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注册电气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电气技术(部分)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相近专业 |
自动化
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计算机科学技术
|
工业自动化 自动化 自动控制 流体传动及控制(部分) 飞行器制导与控制(部分) 电子工程 信息工程 应用电子技术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广播电视工程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电子与信息技术 通信工程 计算机通信 计算机及应用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4: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摘自(人发[2003]24号)文件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详见对照表,下同)或相近专业(详见对照表,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
专业划分 |
新 专 业 名 称 |
旧 专 业 名 称 |
暖 通 空 调 |
本专业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
相近专业 |
国防工程内部环境与设备 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
飞行器环境控制与安全救生 |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 ||
安全工程 |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 ||
热能与动力工程 |
制冷与低温技术 |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
动
力 |
本专业 |
热能与动力工程 |
热力发动机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含锅炉、涡轮机、压缩机等) 热能工程 制冷与低温技术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
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化学工程与工艺 煤化工(或燃料化工)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 ||
相近专业 |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飞行器动力工程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油气贮运工程 |
空气动力学与飞行力学 飞行器动力工程 化工设备与机械 石油天然气贮运工程 | |
给 水 排 水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
本专业 |
给水排水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
相近专业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5: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摘自(人发[2003]26号)文件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详见对照表,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详见对照表,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注册化工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
专
业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化工工艺 |
高分子化工、精细化工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生物化工(部分) | ||
工业分析 | ||
电化学工程 | ||
工业催化 | ||
石油工程 | ||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
复合材料(部分) | ||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 ||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
无机非金属材料 | |
硅酸盐工程 | ||
复合材料(部分) | ||
制药工程 |
化学制药 | |
制药工程 | ||
生物制药 | ||
中药制药 | ||
轻化工程 |
皮革工程 | |
制桨造纸工程 | ||
染整工程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制糖工程、油脂工程 | |
粮食工程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
烟草工程 | ||
生物工程 |
生物化工(部分) | |
生物化学工程(部分) | ||
发酵工程 | ||
其他 |
如林产化工等 | |
相近专业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化工机械与设备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环境监测 | |
安全工程 |
安全工程 | |
其他 |
|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6: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摘自(人发[2003]27号)文件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详见参照表,下同)或相近专业(指船舶与海洋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木工程专业,详见参照表,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
港口及航道工程 港口水工建筑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水道及港口工程 港口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 航道(或整治)工程 |
相近专业 |
船舶与海洋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土木工程 |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 河流泥沙与治河工程 水工结构工程 建筑工程 结构工程 工业与民用建筑 城镇建设 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桥梁工程 铁道工程 交通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及机场工程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
|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7: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摘自(国人部发[2005]56号)文件
第二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略……。
第四条 符合《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等专业,详见参照表,下同)或相近专业(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土木工程等专业,详见参照表,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注册环保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 专 业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 环境规划与管理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农业环境保护 |
环境科学 |
环境科学 环境学 生态学与环境生物学 | |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 | |
农业资源与环境 |
土壤与农业化学 | |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
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 | |
相 近 专 业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
热能与动力工程 |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 热能工程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 |
土木工程 |
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 |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化工设备与机械 | |
安全工程 |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机械设计及制造 流体传动及控制 设备工程与管理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机械电子工程 | |
其他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附件8: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摘自(国人部发[2005]58号)文件
第二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可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证书》。
第三条 略……。
第四条 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专业,详见参照表,下同)或相近专业(指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土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等专业,详见参照表,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勘察、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30年。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新旧专业参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水利水电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农村水利工程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土木水利工程、水工结构工程、水工建筑力学、水利水电、水电站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水利规划、水能利用、陆地水文、水力学及河流海岸动力学、河流力学及治河工程、水文气象、水库经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农田水利工程、机电排灌工程、农村水电站 水土保持、土壤、土壤改良 |
相近专业 |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 土木工程 工程力学 交通工程 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给水排水工程 热能与动力工程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与海洋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港口工程、结构工程、交通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桥梁工程、农业建筑及环境工程 沙漠治理、风景园林、土地与环境、环境监测、生态学与环境生物学、林学、环境科学、农学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地质工程、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工程、岩土工程 工程管理、工程力学、水利经济、技术经济金属结构、机构制造及工艺设备、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水利水电动力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水力机械、水利机械、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气技术、工业自动化、自动控制、水电站自动化 |
其他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附件9: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
考 生 须 知
1.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均分为2天,第一天为专业知识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第二天为专业案例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考试时间每天上、下午各3小时。专业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考生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
第一天为客观题,上、下午各70道题,其中单选题40题,每题分值为1分,多选题30题,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满分200分;第二天为案例题,上午25道必答题,下午25道必答题(对于有选择作答的25道必答题,如考生在答题卡和试卷上作答超过25道题,按题目序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对作答的前25道题评分,其他作答题无效),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满分100分。
2.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均为一天,考试时间为上、下午各4小时。专业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考生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
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均为主观题,上、下午各40道题,均为单选题,每题1分,试卷满分均为80分。
3.试卷作答用笔:黑色墨水笔。考生在试卷上作答时,必须使用试卷作答用笔,不得使用铅笔等非作答用笔,否则视为无效试卷。
填涂答题卡用笔:2B铅笔。
4.考生应考时应携带试卷作答用笔,2B铅笔,三角板,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
5.参加专业考试的考生允许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6.考生须用试卷作答用笔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分别填写在答题卡和试卷相应栏目内。在其它位置书写单位、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作为违纪试卷,不予评分。
7.对于2天的考试,考生都必须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用2B铅笔涂黑。如有改动,请考生务必用橡皮将原选项的填涂痕迹擦净,以免造成电脑读卡时误读。在答题卡上书写与题意无关的语言,或在答题卡上作标记的,均按违纪试卷处理。
8.考生在试卷上作答一、二级结构专业考试和其它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题时,必须在每道试题对应的答案()位置处填写上该试题所选答案(即在规定的答案()内填写上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并必须在相应试题“解答过程”下面的空白处写明该题的案例分析或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及主要依据,同时还须将所选答案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考生在试卷上书写案例分析过程及公式时,字迹应工整、清晰,以免影响专家阅卷评分工作。对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如未在试卷上试题答案()填写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仅在答案选项A、B、C、D处画“√”等情况,视为违规,该试题不予复评计分。
附件10:
2012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8.《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9.《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2.《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
13.《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J130-2001)
14.《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5.《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1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7.《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J218-2002)
18.《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
19.《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2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年版)
2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22.《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23.《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24.《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
25.《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2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27.《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28.《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
29.《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JTG D61-2005)
30.《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
31.《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
32.《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JTJ025-86)
33.《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34.《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 B02-01-2008)
35.《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
36.《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
2012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1.《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
12.《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4.《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15.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年版)
16.《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17.《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18.《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19.《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20.《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
附件11:
2012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
所使用的规范、规程及法律法规
一、规范、规程类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2.《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
3.《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
4.《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99)
5.《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6.《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487-2008)
7.《港口岩土工程勘察规范》(JTS133-1-2010)
8.《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2011)
9.《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B10012-2007 J124-2007)
10.《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1999)
11.《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
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1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14.《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S147-1-2010)
15.《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16.《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
17.《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TB10002.5-2005)
18.《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J220-2002)
19.《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DL/T 5395-2007)
20.《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
21.《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10001-2005)
22.《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
2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J302-2004)
24.《铁路路基支挡结构设计规范》(TB10025-2006)
25.《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26.《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27.《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10003-2005)
28.《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
29.《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30.《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31.《铁路工程不良地质勘察规程》(TB10027-2001 J125-2001)
32.《铁路工程特殊岩土勘察规程》(TB10038-2001 J126-2001)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
34.《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
3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36.《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2000)
37.《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38.《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GT/T B02-01-2008)
39.《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J256-2003)
40.《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41.《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
二、法律法规类
1. 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主席令(九届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 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 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7. 建设部令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8. 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9.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10.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1.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12. 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文件附件一)
13. 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4. 建市[2010]105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15. 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6. 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附件12:
2012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专业考试所使用的主要工程技术标准及文件
工程技术标准类
1.《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
2.《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2002年局部修订(航道边坡坡度和设计船型尺度部分)(不含附录A)
3.《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2007年局部修订(设计船型尺度部分)
4.《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船型标准》(JTS 165-2-2009)
5.《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2006)
6.《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设计规范》(JTS 182-1-2009)
7.《海港水文规范》(JTJ 213-98)
8.《内河航运工程水文规范》(JTS 145-1-2011)
9.《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S 144-1-2010)
10.《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 225-98)
11.《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S 147-1-2010)
12.《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J 254-98)
13.《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J 254-98)2000年局部修订(桩的水平承载力设计)
14.《港口工程嵌岩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J 285-2000)
15.《港口工程灌注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J 248-2001)
16.《港口工程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大管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S 167-6-22011)
17.《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 151-2011)
18.《港口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JTJ 283-99)
19.《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 167-2-2009)
20.《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 167-1-2010)
21.《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 167-3-2009)
22.《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294-98)
23.《开敞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JTJ 295-2000)
24.《港口工程地下连续墙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TJ 303-2003)
25.《石油化工码头装卸工艺设计规范》(JTS 165-8-2007)
26.《滚装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6-2008)
27.《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JTS 154-1-2011)
28.《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300-2000)
29.《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J 275-2000)
30.《海港工程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S 153-3-2007)
31.《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 311-97)
32.《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04)
33.《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 297-2001)
34.《疏浚工程技术规范》(JTJ 319-99)
35.《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 312-2003)
36.《疏浚岩土分类标准》(JTJ/T 320-96)
37.《船闸总体设计规范》(JTJ 305-2001)
38.《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规范》(JTJ 307-2001)
39.《船闸输水系统设计规范》(JTJ 306-2001)
40.《船闸闸阀门设计规范》(JTJ 308-2003)
41.《干船坞设计规范》
总则
第一篇 工艺设计(JTJ 251-87)
第二篇 水工结构(JTJ 252-87)
第三篇 坞门及灌水排水系统(JTJ 253-87)
42.《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 149-1-2007)
43.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99)
44.《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JTS 150-2007)
45.《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要165-5-2009)
46.《波浪模型试验规程》(JTJ 234-2001)
47.《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流泥沙模拟技术规程》(JTJ 232-98)
48.《海岸与河口潮流泥沙模拟技术规程》(JTS/T231-2-2010)
49.《通航建筑物水力学模拟技术规程》(JTJ 235-2003)
50.《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JTS 110-4-2008)
51.《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JTS 110-5-2008)
52.《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4-2011)
53.《水运工程设计通则》(JTS 141-2011)
54.《运河通航标准》(JTS 180-2-2011)
文件类
1.《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水发[2004]247号发布)
2.《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基发[1998]112号发布)
3.《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基发[1997]246号发布)
4.《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325号
附件一 关于建筑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
附件二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
附件三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
5.《港口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09]712号发布)
6.《航道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09]712号发布)
附件13: 2012年度全国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标准更新
|
标准 | ||
序号 |
标准号+名称 |
实施时间 |
代替标准 |
1、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分期实施: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2、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2012.1.1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3、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2012.7.1 |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
4、《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修改方案(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第38号)
附件14:
2012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一、水利水电工程规划
1.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技术规范(SL429-2008)
2.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2008)
3.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2011)
二、水工结构
1. 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SL482-2011)
三、水利水电工程地质
1.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487-2008)
2.水利水电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规范(SL373-2007)
3.水利水电工程注水试验规程(SL345-2007)
4.《水利水电工程坑探工程》(SL166-2010)
四、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
1.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SL447-2009)
2.水土保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448-2009)
3.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449-2009)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08)
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6-2008)
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15774-2008)
7.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08)
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15772-2008)
五、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440-2009)
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SL441-2009)
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
附件15: 2012年度全国注册化工工程师专业考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一、规范和标准
1.安全阀的一般要求(GB/T12241-2005,国家标准)
2.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国家标准)
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国家标准)
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国家标准)
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99年修订版)(GB50160-2008,国家标准)
6.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国家标准)
7.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年版)(GB50316-2000,国家标准)
8.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国家标准)
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国家标准)
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GB8978-1996,国家标准)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国家标准)
12.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国家标准)
1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国家标准)
14.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20660-2000,行业标准)
15.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HG/T20667-2005,行业标准)
16.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3024-1995,行业标准)
17.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行业标准)
1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08)
19.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文)
20.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文)
21.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国家标准)
说明:
1、 标准、规范有效版本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10月31日。
2、 由于注册化工工程师涉及的执业范围较广,本清单只包括了涉及、安全、环保、防火和通用的主要标准。
二、设计手册和参考资料
1、时钧等编《化学工程手册》(第二版)化学工业出版社,1996年
2、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公司编《化工工艺设计手册》(第三版)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
3、王松汉主编《石油化工工艺设计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
4、化工部工程建设标准编辑中心《化工装置工艺系统工程设计规定》(二)
HG/T20570.1-20570-95(二)
5、《消防设计专篇》、《环境保护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劳动安全卫生》编制要求:
《建筑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公安部30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国环字第002号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200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2006)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6年劳动部第3号令
附件16:2012年度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序号 |
名 称 |
标准号 |
备注 |
1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
GB 50019-2003 |
|
2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 50016-2006 |
|
3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 50045-95 |
2005年版 |
4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
GB 50067-97 |
暖通部分 |
5 |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
GB 50038-2006 |
暖通部分 |
6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
GB 50098-2009 |
暖通部分 |
7 |
住宅建筑规范 |
GB 50368-2005 |
暖通部分 |
8 |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JGJ 26-2010 |
|
9 |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JGJ 134-2000 |
|
10 |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JGJ 75-2003 |
|
11 |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GB 50189-2005 |
|
12 |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
GB 50176-93 |
|
13 |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
JGJ 142-2004 |
|
14 |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
GB 50366-2005 |
2009年版 |
15 |
工业设备及管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
GB 50264-1997 |
|
16 |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
GB 50073-2001 |
|
17 |
冷库设计规范 |
GB 50072-2010 |
|
18 |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GB 50242-2002 |
|
19 |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GB 50243-2002 |
|
20 |
既有彩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 |
JGJ 129-2000 |
|
21 |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GB 50411-2007 |
|
22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GBZ 1-2010 |
|
23 |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
GBZ 2-2002 |
|
24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GB 16297-1996 |
|
25 |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
GBJ 87-85 |
|
26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GB 3095-1996 |
|
27 |
声环境质量标准 |
GB 3096-2008 |
|
28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3271-2001 |
|
29 |
锅炉房设计规范 |
GB 50041-2008 |
|
30 |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 |
CJJ 34-2010 |
|
31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
GB 50028-2006 |
|
32 |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
GB 50494-2009 |
|
33 |
组合式空调机组 |
GB/T 14294-2008 |
设计选用部分 |
34 |
柜式风机盘管机组 |
JB/T 9066-1999 |
设计选用部分 |
35 |
风机盘管 |
GB/T 19232-2003 |
设计选用部分 |
36 |
组合式空气处理机组噪声限值 |
GB/T13326-2008 |
|
37 |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
GB 19577-2004 |
|
38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
GB 19576-2004 |
|
39 |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
GB 12021.3-2010 |
|
40 |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
GB 21454-2008 |
|
41 |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 工商业用和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 |
GB/T 18430.1-2007 |
设计选用部分 |
42 |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 户用和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 |
GB/T 18430.2-2001 |
设计选用部分 |
43 |
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安全要求 |
GB 18361-2001 |
|
44 |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
GB/T 18362-2001 |
设计选用部分 |
45 |
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
GB/T 18431-2001 |
设计选用部分 |
46 |
水源热泵机组 |
GB/T 19409-2003 |
设计选用部分 |
47 |
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 20574-2010 |
制冷设备部分 |
48 |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
GB/T 19761-2005 |
|
49 |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
GB/T 19762-2005 |
|
50 |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 |
JGJ 173-2009 |
|
51 |
蓄冷空调工程技术规程 |
JGJ 158-2008 |
|
52 |
离心式除尘器 |
GB/T 9054-2000 |
设计选用部分 |
53 |
回转反吹类袋式除尘器 |
GB/T 8533-1997 |
设计选用部分 |
54 |
脉冲喷吹类袋式除尘器 |
GB/T 8532-1997 |
设计选用部分 |
55 |
内滤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 |
GB/T 8534-1997 |
设计选用部分 |
56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
GB 50015-2003 |
2009年版 |
57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GB 12348-2008 |
|
58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
GB 50015-2003 |
2009年版 |
59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GB 12348-2008 |
|
参考资料: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专业考试复习教材》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6年
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写
2012年度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序号 |
名 称 |
标准号 |
备注 |
1 |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
GB 50013-2006 |
|
2 |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
GB 50014-2006 |
|
3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
GB 50015-2003(2009年版) |
|
4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 20016-2006 |
|
5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 50045-95(2005年版) |
|
6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
GB 50084-2001(2005年版) |
|
7 |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
GB 50336-2002 |
|
8 |
游泳池给水排水技术规程 |
CJJ 122-2008 |
|
9 |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
GB 50555-2010 |
|
10 |
泵站设计规范 |
GB 50265-2010 |
|
11 |
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 |
GB/T 50102-2003 |
|
12 |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
GB 50050-2007 |
|
13 |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 |
GB/T 50192-2006 |
|
14 |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
GB 50219-95 |
|
15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
GB 50067-97 |
|
16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
GB 50140-2005 |
|
17 |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
GB 50370-2005 |
|
18 |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
GB 50193-93(2010年版) |
|
19 |
住宅设计规范 |
GB 50096-1999(2003年版) |
|
20 |
住宅建筑规范 |
GB 50368-2005 |
|
21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 50261-2005 |
|
22 |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 |
CJJ 110-2006 |
|
23 |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
CJ 3020-93 |
|
24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GB 5749-2006 |
|
25 |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
CJ 94-2005 |
|
26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 3838-2002 |
|
27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GB 8978-1996 |
|
28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
CJ343-2010 |
|
29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 |
GB/T 18919-2002 |
|
30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
GB/T 18920-2002 |
|
31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
GB/T 18921-2002 |
|
32 |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
GB 50335-2002 |
|
33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8918-2002 |
|
34 |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
GB 50400-2006 |
|
35 |
给水排水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
GB/T 50125-2010 |
|
推荐参考资料:
1.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执业资格考试教材 2011年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会
第1册 给水工程
第2册 排水工程
第3册 建筑给水排工程
第4册 常用资料
2.《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考试标准规范汇编》2011年版,中国计划出版社
以上资料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写
2012年度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序号 |
名 称 |
标准号 |
备注 |
1 |
锅炉房设计规范 |
GB50041-2008 |
|
2 |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
GB50049-2011 |
|
3 |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 |
GJJ34-2010 |
|
4 |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
DL/T5054-1996 |
|
5 |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1996 |
|
6 |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1997 |
|
7 |
工业锅炉水质 |
GB/T1576-2008 |
|
8 |
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
CJJ/T81-98 |
|
9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3271-2001 |
|
10 |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 |
GB/T50109-2006 |
|
11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
GB50028-2006 |
|
12 |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
GB50195-94 |
|
13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
GB6222-2005 |
|
14 |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 |
GB50432-2007 |
|
15 |
焦化安全规程 |
GB12710-2008 |
|
16 |
常压固定床气化用煤技术条件 |
GB/T9143-2008 |
|
17 |
中国煤炭分类 |
GB—T5751-2009 |
|
18 |
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征 |
GB/T13611-2006 |
|
19 |
人工煤气 |
GB13612-2006 |
|
20 |
氢气站设计规范 |
GB50177-2005 |
|
21 |
氧气站设计规范 |
GB50030-91 |
|
22 |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
GB50029-2003 |
|
23 |
加氢站技术规范 |
GB50516-2010 |
|
24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50016-2006 |
|
25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50045-95,2005年版 |
|
26 |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
GB 50316-2000,2008年版 |
|
27 |
石油库设计规范 |
GB50074-2002 |
|
28 |
声环境质量标准 |
GB3096-2008 |
|
29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声排放标准 |
GB12348-2008 |
|
30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GB3095-96 |
|
31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
GB50187-1993 |
|
32 |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
GB50494-2009 |
|
推荐参考资料:
1.《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支力专业考试复习教材》第2版,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
2.《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专业考试标准规范汇编》2011年版,中国计划出版社
以上资料均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写
附件17:2012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程、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
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7.《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
8.《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
9.《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
10.《标准电压》GB156;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1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13.《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
1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15.《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
16.《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311.1;
17.《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
GB/T16434;
18.《同步电机励磁系统》GB/T7409.1~7409.3;
19.《电力变压器 第一部分 总 则》GB1094.1;
20.《电力变压器 第二部分 温 升》GB1094.2;
21.《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GB/T6451;
22.《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GBT17468;
23.《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15707;
24.《电信线路遭受强电线路危险影响的允许值》GB6830;
25.《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12325;
26.《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
27.《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28.《电能质量 三 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
29.《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
3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
31.《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DL/T5153;
32.《水力发电厂机电设计规范》DL/T5186;
33.《水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规范》DL/T5164;
3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044;
35.《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5390;
36.《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DL/T5140;
37.《水利水电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L5061;
38.《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
39.《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5182;
40.《220~500kV变电所所用电设计技术规程》DL/T5155;
41.《35kV~220kV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设计技术规定》DL/T5242;
42.《330~750kV变电所无功补偿装置设计技术规定》DL5014;
43.《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056;
4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
45.《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352;
46.《水利水电工程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SL311;
47.《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5222;
48.《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技术条件》DL583
49.《大型汽轮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843;
50.《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DL/T5103;
51.《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DL/T5136;
52.《220~500kV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149
53.《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202;
54.《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
5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
56.《高压直流输电大地返回运行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224;
57.《水力发电厂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技术导则》DL/T5090;
58.《水力发电厂接地设计技术导则》DL/T5091;
59.《110~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545;
60.《220~500kV紧凑型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17;
61.《高压直流架空送电线路技术导则》DL436;
62.《光纤复合架空地线》DL/T832;
63.《输电线路对电信线路危险和干扰影响防护设计规程》DL5033;
64.《高压架空电线无线电干扰计算方法》DL/T691;
65.《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429;
66.《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5003;
67.《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5002;
68.《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设计技术规定》DL/T5147;
69.《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SD325;
70.《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DL/T723;
7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T755;
72.《35~220kV城市地下变电所设计规定》DL/T5216;
73.《隐极同步电机技术要求》GB/T7064;
74.《大中型水轮发电机基本技术条件》SL321。
注:以上所有规程、规范以考试年度1月1日以前实施的最新版本为准。
2012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程、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6.《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8.《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1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11.《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
12.《3kV~110kV高压配电装置》GB50060;
13.《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
14.《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
1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1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18.《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19.《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
20.《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21.《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
22.《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2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
2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
25.《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
2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
2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28.《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311.1;
29.《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
30.《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
31.《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5222;
32.《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GB9089.1~9089.2;
33.《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12325;
34.《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
35.《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36.《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
37.《电击防护 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17045;
38.《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
39.《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GB/T13870.1(第一部分:常用部分);
40.《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GB/T13870.2(第二部分:特殊情况);
41.《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
42.《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6158;
43.《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21(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
44.《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2(第4-42部分:安全防护-热效应保护);
45.《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3(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接地配置、保护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
46.《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4(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3章: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47.《建筑物的电气装置》GB16895.5(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3章:过电流保护);
48.《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6(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2章:布线系统);
49.《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8(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6节:狭窄的可导电场所);
50.《建筑物电气装置》GB/T16895.9(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7节:数据处理设备用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
51.《低压电气装置第4-44部分:安全防护电压骚扰和电磁骚扰防护》GB/T16895.10(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5章:欠电压保护);
52.《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18379;
53.《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50348;
5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044;
55.《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
56.《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115。
注:以上所有规程、规范以考试年度1月1日以前实施的最新版本为准。
附件2:2012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时间安排表
2012年6月1日-6月14日 |
网上报名 |
2012年6月11日-6月15日 |
现场资格审查(节假日休息) |
2012年6月11日-6月15日 |
网上缴费 |
2012年9月6日-9月11日 |
网上打印准考证 |
2012年9月15日、16日 |
考试 |
2012年11月5日-11月9日 |
领取收据 |
2013年1月上旬左右 |
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rsks.gov.cn)查询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