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1.3.2 适用范围 1.3.3 基本原则
(1)地域范围——
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这是《招标投标法》的空间效力。
不包括实行“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地区。
(2)主体范围——
无论是哪类主体都要执行《招标投标法》,具体包括两类主体:
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既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等国家机关,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各类
经济组织,同时还包括允许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民个人;
第二类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即指在我国境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等。
(3)例外情形——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在《招标投标法》总则中,第5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公开原则——即“信息透明”,要求招标程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中标结果等信息都要公开,从而平等地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维护自
身的合法权益。
(2)公平原则——即“机会均等”,要求招标人一视同仁地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
(3)公正原则——即“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要求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以尽可能保障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公正;招
标评标标准应当具有唯一性,对所有投标人实行同一标准,确保标准公正。
(4)诚实信用原则—— 即“诚信原则”,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内容的强制性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