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招标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知识点归纳4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1.3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是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8月30日审议通过的,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是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
  《招标投标法》共6章,68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具体规定了招标人的定义,招标项目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的地位、成立条件和资格认定,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发布,对潜在投标
  人的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编制、澄清或修改等内容;
  第三章投标,具体规定了参加投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联合体投标,以及投标文件的递交、修改和撤回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具体规定了开标、评标和中标环节的行为规则和时限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招标投标基本程序的行为规则和时限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

  1.3.1  立法目的
  《招标投标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立法目的包括三方面含义:
  (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制度不统一、程序不规范;虚假招标、钱权交易、政企不分、职责不清、地方保护等。因此,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
  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2)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在充分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通过招标采购,让众多的投标人进行公平竞争,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率的目的。
  (3)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了招标投标程序,并且对违反法定程序、规避招标、串通投标、转让中标项目等各种违法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还规定了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或投诉,为全方位地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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