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5)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13条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定义和具备的条件,第14条规定了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目前,我国主要有六种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1)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建设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负责认定。
2)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200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负责认定。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由商务部按照2005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第6号)负责认定。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按照2005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和《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负责认定。
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按照《关于印发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306号)负责认定。
6)科技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由科技部按照《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1】4号)负责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