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投标保证金规范管理有妙方B
收时容易退时难
(1)由于我国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务规定,投标人须提供资金往来发票才能办理退还手续。但在实际执行中,只有部分国税局发售资金往来发票,很多地方税务局均不提供资金往来发票,这就造成相当一部分的投标人无法提供资金往来发票,使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2)由于投标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或者联系人出现离职或调动,不再负责该项目,而新的项目联系人又尚未确定,使招标代理机构无法正常联系投标人,导致退还工作陷入停顿。
(3)一些投标人由于面临经济纠纷导致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或监管,投标人为了自身利益,故意拖延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给退还工作造成很大被动。
做好管理有办法
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特别是作为目录内项目的执行机构,进一步加强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的重要环节。
制度完善是前提
集中采购机构由政府设立,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投标保证金进行管理,之所以会出现较多问题,根本原因在于针对投标保证金的法规比较笼统,部门规章位阶较低,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方法步骤、明确责任范围、统一操作模式的角度出发,对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标准、监管、罚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从制度上对投标保证金管理进行约束,切实增强可操作性,以便集中采购机构贯彻执行。
不收、少收是趋势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发挥一定的政策功能,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就是一项重要内容,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投标,减少其投标成本,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是否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
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预算金额较小的项目,可以免收投标保证金,同时通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违规公示、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等违约责任条款对投标人进行约束,替代投标保证金的作用。对于一些预算金额较大或者技术含量高的项目确实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可以通过固定金额方式收取,以提高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和竞争力。
收取、退还有妙方
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方式收取弊端太多,在实践中已逐渐被淘汰。而诸如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由于各具特点,因此可以结合项目需要,选择两至三种不同特点的收取方式,避免因为收取方式而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集中采购机构在收到票据时应及时入账,并通过网上银行、电话查询等方式尽快确认票据的有效性,保证政府采购后续活动的顺利开展。
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可以通过汇款方式有效提高退还效率,同时也方便投标人办理退还手续。这就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递交退还保证金的账户信息(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账户信息,以汇款方式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收付双方根据银行的账务通知单进行账务处理,可以有效解决投标保证金在退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归谁所有有方向
由于集中采购机构属于非营利事业单位,既无权自行处置投标保证金,也不会出于自身利益没收投标保证金。
因此在确定受益主体时,可以将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立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受损失的一方以及受损金额,如果确认采购人损失较大,投标保证金就应归采购人所有以弥补损失,如果确认是国家财政资金受到损失,就应将投标保证金及时上交财政,情节严重的,还应对投标人进行一定的处罚。
通过这一方式,可以充分发挥投标保证金在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