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辅导1.6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效力层级

  (1)纵向效力层级——部颁规章≠地方法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招标投标法》是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他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各部委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同《招标投标法》相抵触。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层级高于当地政府制定的规章。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2)横向效力层级——特殊优于一般

  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也就是说,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的效力层级高于一般规定。因此,在同一层级的招标投标法律规范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如合同法对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合同履行等方面均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对于招标投标程序、选择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也做出了一些特别规定。招标投标活动要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更要执行招标投标法中有关特别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具体要求,签订中标合同。

  (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新法优于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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