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上)
(一)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体系
1、当事人监督
投诉是当事人监督的重要方式。
(2)行政监督
(3)司法监督
(4)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社会舆论以及新闻媒体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是一种第三方监督,在现代信息公开的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定的一律予以取消。
2、合理行政原则
要平等对待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
3、程序正当原则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高效便民原则
(三)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特点是由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比较多,具体职责分工是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为基础划分的,主要有:
1、指导协调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
2、行业监督部门
(四)行政监督的内容
从监督内容看,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主要分为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