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辅导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30)

发布时间:2014-02-25 共1页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本节共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03《规范》再此方面的规定也是空白,08《规范》对此做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9
工程造价争议及纠风处理
  
4.9.1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制定(或授权制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价办法、计价政策的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发包人、承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工程计价中对计价依据、计价办法、计价政策争议的解释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种行政行为。  
4.9.2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本条规定了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情况下,工程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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