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2-25 共1页
6、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的规定,对竣工并经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验收的工程,向建设单位办理价款结算的经济技术文件。
竣工结算以施工单位为主进行编制。结算应根据“工程竣工结算书”和“工程价款结算帐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书”是承包人根据合同造价,工程变更和其他经济签证等费用编制的确定工程最终造价的经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结算书”和“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应送建设单位委托的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单位审查后,才能进行工程结算。
(1)、结算的方式
竣工结算书的方式随承发包方式不同而异,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和方法:
1.1预算结算制。是以原施工图预算为基础,考虑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设计变更、材料使用、施工条件变化、经济政策变化以及工程变更造成的费用增减,经发包人签证后在结算中进行调整。实际中使用较多
1.2采用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或平方米造价包干的结算方式。采用这种结算方式时,一般在合同中要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义务和经济责任,承包内容内的经济洽商在结算时不再办理增减调整。工程竣工后,按原施工图预算乘系数或平方米造价包干价值进行结算。
1.3招、投标结算方式。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工程,中标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根据中标价、承包方式、工程范围、质量、双方责任、付款及结算办法,奖惩规定等内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确定的工程造价(合同价),竣工结算时,在合同价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调价的范围及调价的方法,以及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价格以外的费用的处理,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洽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作为调整结算价格的依据。实际中使用较多
(2)、动态结算
建安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就是把各种动态因素渗透到结算过程中,使结算大体能反映实际的消耗费用。常用的动态结算方法有下列三种:
1.1按实际价格结算(实报实销)
1.2按主材计算价差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需要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及其基期价格(一般采用当时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价或结算价),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竣工当时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价或结算价,与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基期价比较计算材料价差。
1.3调值公式法(又称动态结算公式法)
即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调值公式。计算程序:
1.3.1确定计算物价指数的品种,一般品种不宜太多,只确定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因素,如设备、水泥、钢材、木材和工资等。
1.3.2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合同价格条款中,应写明经双方商定的调整因素;写明考核的几种物价波动到何种程度才进行调整(云南省一般在±10%,国际工程中一般在±5%以上才进行调整。例:有合同规定,在应调整金额不超过合同原始价5%时,由承包人自己承担;在5%-20%之间时,承包人承担10%,发包人承担90%;超过20%,必须另行签订附加条款)。二是考核的地点、时点。地点一般在工程所在地或指定的某地的市场价格。时点是指某月某日的市场价格。应明确两个时点价格,即基准日期的市场价格和与特定付款证书有关的期间的最后一天的49天前的时点价格。这两个时点价格就是计算调值的依据。
1.3.3确定各成本要素的系数和固定要素系数(0.15-0.35),各成本要素的系数应根据各成本要素对总造价的影响程度而定(各成本要素占总造价的权重)。各成本要素系数与固定要素系数之和应等于1。
1.3.4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价格的调值公式。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价格的调值公式包括固定部分、材料部分和人工部分三项。典型的材料成本要素有钢筋、水泥、木材、钢构件、沥青制品等。人工包括技术工和普通工。
调值后价款=合同价款*(固定要素系数+成本要素系数*基期价格/现行价格)
竣工结算价款=合同价款+调值数额+索赔值-已付款-保修金。
7、结算争议的处理
3.1价款争议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制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应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的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办法办理。
3.2质量争议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建、改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3.3争议解决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3.3.1双方协商解决。
3.3.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3.3.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某单位新建一5000?O的车库,2005 年10月开工,2006年4月竣工,合同中约定:±0.00以下按实结算,±0.00以上以合同价为依据(减少的工程量结算时按中标价扣减,增加的工程量结算时优惠5??),主材涨幅超过10??时可以按实调整,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的3??,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时一次扣留。
承包人编制结算如下:
±0.00以下部分100万元
±0.00以上合同价450万元
新增工程量部分20万元(已优惠)
意外保险、文明施工 5万元
水泥价差5万元(涨幅12??)
计580万元
问:
1、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是否合理,为什么?
2、竣工结算价款应为多少?实际支付的是多少?
解:主要考核合同约定条件下竣工结算价款的计算(与费用相关的),没有难度、仔细既可,实际工作中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尽可能的考虑周全,使风险降低最大限度的降低。
1、 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予支付,因为合同中没有关于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国家和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调整的约定。
2、 竣工结算价款为575万元,实际支付的575*0.97=557.75万元。
结束语:与大家共勉在日常工作中做到“五”个字,一定会成为优秀的造价工作者。
诚:诚实守信
严:严格要求
细:仔细计算
准:准确无误
精:业务精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