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中标候选人中排名第一的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与排名第二的候选人进行谈判。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在候选人中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价增加工程量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d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d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