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71.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72.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钟表侯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73.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7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75.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要在5个工作日内。
76.建筑工程合同分为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77.总价合同: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它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精确计算、工程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
78.单价合同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它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的计算和确认,其一般原则是“量变价不变”;单价的固定性,单价合同又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79.成本加酬金合同: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金的合同类型。
酬金的约定2种方式:
1)固定酬金;
2)按照实际成本的比率计取酬金。
80.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于项目:
1)需要立即开展工作项目,如震后的救灾工作;
2)新型的工程项目,或者对项目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
3)风险很大的项目。
81.承包人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标志;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
82.合同价款调整因素:
1)工程量的偏差;
2)工程变更;
3)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
4)费用索赔时间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83.支付的程序:
1)由承包人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价额报告和支付申请等资料;
2)由造价工程师计量、核实,并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
3)由发包人在收到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具体支付期的时间由专用条款约定;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以月为支付期。]
84.工程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10%两种情况。
85.索赔的程序:
1)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2)承包人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核实索赔;
4)与承包人进行协商;
5)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处理结果;
6)当事人是否接受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索赔处理结果。
86.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进行核实,并核实结果同时承包人,抄报发包人。
87.对于因工程量偏差和设计原因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且该变化使扣除预留金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变化超过了0.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因工程量偏差使分部分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10%,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超过10%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