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06号)精神,现将2009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级别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质量 中级 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170 102
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170 102
初级 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150 90
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150 90
二、领证须知
1、考试成绩已全部合格的2009年度非首次报名的考生(即老考生),请于2009年9月25日至26日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地址在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清考试年份、考试名称、级别、考生姓名、报名序号,用于制作合格证书。
2、2009年首次报名的考生已于审核时提交了照片,不用再交照片。
3、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补交。
4、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各省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证日期,全部科目合格人员的领证时间将在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www.tjkpzx.com)上另行通知。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200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