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2010年质量师考试报名信息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80号)精神,现将我省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定于2010年6月20日进行。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生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二、报名条件及程序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规定条件人员(详见附件1),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报名流程为:考生首先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rsks.gov.cn)进行网上报名,然后到网上报名所登录考区的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自行网上交费,网上交费完成后,考生完成报名流程。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资格审查或网上交费,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无效。
  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必须正确选择考区,在哈尔滨的中、省直单位(省农垦总局除外)考生登录省直考区;省农垦总局的考生登录省农垦总局考区;其他考生均按属地管理,登录所在市地的考区。
  (一)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10年 1月20日至 1月28日,报名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rsks.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按照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从报名网上直接打印报名表(供现场资格审查时使用)。
  (二)现场资格审查时间:2010年1月21日至1月28日(节假日休息)。 考生须到报名考区的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考生应携带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证件原件(包括:单位出具的从事本专业年限证明、毕业证和职称证书原件)和网上打印的报名表(上交近期一张一寸免冠照片,贴在报名表的右上角空白处)。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省直考区现场资格审查地点:黑龙江省人事编制服务大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省人才中心一楼);其他考区现场资格审查地点由各市地考试管理机构确定。
  (三)网上交费:网上交费时间为2010年1月21日至1月28日。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94号)文件规定,本次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报名费15元,每个科目的考务费为40元。
    凡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须重新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www.rsks.gov.cn)“网上报名”栏目,进入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点击“查询修改”重新登录,按提示进行网上交费,网上交费后概不退费。网上交费成功后,考生报名成功。
  报名结束后,省人事考试中心将按每名考生报名费15元下拨给市地,作为组织考试报名费用。
  三、打印准考证
  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生须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rsks.gov.cn)“准考证打印”栏目,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即可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2010年6月11日至6月18日,逾期不予受理。
  考生打印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须在2010年6月18日前与报名考区的考试中心联系。
  四、数据上报
  各市地人事局在2010年2月2日前将确认后的报名表(按右上角报名序号由小到大排列好)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五、考场设置
  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置考场,各市地不设考场。
  六、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考时必须持准考证、身份证(原件),两证齐全方可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三)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试卷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做好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宣传、报名组织和资格审查工作。

  附件:1、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初、中级报考条件和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2、2010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初、中级报考条件和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二、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第一条的基本条件外,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2、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要求,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在报名参加本年度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时,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名.
  三、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第一条的基本条件外,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四、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师系列助理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

  附件2
  2010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

质量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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