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实行违纪通报制度,凡违纪违规考生一律通报到本人所在单位并给予严肃处理;凡严重违纪违规考生,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国家阅卷时将对所有考生试卷进行雷同试卷检测鉴定,无论抄袭、被抄袭、通讯工具作弊等产生的雷同试卷或试卷代码异常,一律取消考试成绩。考生在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的同时,要树立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诚信考试意识,坚决防止被他人抄袭。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一经发现,不论使用与否,一律按违纪处理。
附件2
报考条件考试 类别 | 所学 专业 | 学位或学历 | 取得学位或学历后 从事建筑设计的 最少时间 | 对应的最迟毕业年限 | |||
一级注册建筑师 | 建筑学 建筑设计 | 本科及以上 |
建筑学硕士或以上毕业 |
2年 | 2010年 | ||
建筑学学士 |
3年 | 2009年 | |||||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5年 | 2007年 | |||||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7年 | 2005年 | |||||
专科 |
三年制毕业 |
9年 | 2003年 | ||||
二年制毕业 |
10年 | 2002年 | |||||
城市规划 城乡规划 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 风景园林 建筑装饰技术 环境艺术 | 本科及以上 |
工学博士 |
2年 | 2010年 |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
6年 | 2006年 | |||||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7年 | 2005年 | |||||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8年 | 2004年 | |||||
专科 |
三年制毕业 |
10年 | 2002年 | ||||
二年制毕业 |
11年 | 2001年 | |||||
其它工科 | 本科及以上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
7年 | 2005年 | |||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8年 | 2004年 | |||||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9年 | 2003年 | |||||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按上述要求执行;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以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以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他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 (三)职业实践要求: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二、根据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31号),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由原5年调整为8年。2004年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分别延长到8个考试年度。自2008年起,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8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 |||||||
二级注册建筑师 | 本科及以上 | 建筑学 |
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 |
2年 | 2010年 | ||
相近专业 |
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 |
3年 | 2009年 | ||||
大专 |
建筑学(建筑设计) |
毕业 | 3年 | 2009年 | |||
相近专业 |
毕业 | 4年 | 2008年 | ||||
中专(不含职业中专) |
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 |
四年制(含高中起点三年制)毕业 |
5年 | 2007年 | |||
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 |
三年制(含高中起点二年制)毕业 |
7年 | 2005年 | ||||
相近专业 |
四年制(含高中起点三年制)毕业 |
8年 | 2004年 | ||||
相近专业 |
三年制(含高中起点二年制)毕业 |
10年 | 2002年 | ||||
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 |
三年制成人中专毕业 |
8年 | 2004年 | ||||
相近专业 |
三年制成人中专毕业 |
10年 | 2002年 | ||||
一、“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为城市规划、建筑工程、环境艺术;大专为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建筑装饰技术、房屋建筑工程、环境艺术;中专为建筑装饰、城镇规划、工业与民用建筑、村镇建设。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按上述要求执行;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3年(含3年)以上人员。 3、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3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以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以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他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三、根据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31号),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由原2年调整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分别延长到4个考试年度。自2008年起,符合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
考试 类别 | 所学专业 | 学位或学历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
二级 建造师 | 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 | 中专以上 |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 |||||||||
1、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2、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按新考生)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资格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 ||||||||||||
社会 工作者 |
社会 工作师 | 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 不限 | |||||||||
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 | 从事社会工作满 1 年 | |||||||||||
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 从事社会工作满 3年 | |||||||||||
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 | 从事社会工作满 4 年 | |||||||||||
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 | |||||||||||
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 | 从事社会工作满 6 年 | |||||||||||
助理社会工作师 | 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 学生证和学校应届毕业生证明 | ||||||||||
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 | 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 |||||||||||
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 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 |||||||||||
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 | 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 |||||||||||
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 | 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 |||||||||||
1、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3、通过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理工、经济、法律 | 大学专科毕业满6年 | 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 |||||||||
大学本科毕业满4年 | 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 |||||||||||
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满3年 | 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 |||||||||||
硕士学位满2年 | 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 |||||||||||
博士学位 | 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 |||||||||||
1、考试实行每2年为一个周期的成绩滚动考试。参加全部4个考试科目人员须在连续2个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必须当年成绩全部通过为合格。 2、2002年12月18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 ||||||||||||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
初级 | 不限 | 中专以上学历 |
不限 | ||||||||
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 |
学生证和学校应届毕业生证明 | |||||||||||
中级 | 不限 | 专科 |
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 |||||||||
本科 |
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 |||||||||||
双学士或研究生班 |
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 |||||||||||
硕士学位 |
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 |||||||||||
博士学位 |
不限 | |||||||||||
2002年12月22日前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 ||||||||||||
1、报考人员在2000年12月22日前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可分别参加本级别的《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2、考试成绩不实行滚动管理,必须在当年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为合格。 3、通过考试取得初级资格,可聘任质量工程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质量工程师职务。 |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
1、须一次性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2、取得初级资格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高级资格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 ||||||||||||
一级英语、二、三级英语、日语笔译 翻译 | 一级英语 笔译翻译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翻译行业相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一级翻译考试。 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语种、类别二级翻译证书;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翻译专业职务。 | ||||||||||
二、三级英语、 日语笔译翻译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
1、根据《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一级翻译是翻译系列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一级翻译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参加一级翻译考试的人员,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核发相应语种、相应类别一级翻译考试成绩通知书。达到国家统一确定的考试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长期有效。 2、二、三级翻译考试须一次性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取得二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者,可聘任翻译职务;取得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者,可聘任助理翻译职务。 3、全国现有159所翻译硕士专业学位(MTI)教育试点单位(见附件4)在校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凭学校开具的《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表》( 见附件5,加盖学校公章),在报考二级笔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时免试《笔译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笔译实务》科目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