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17 共3页
拘传: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拘留: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以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卷中注明。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四种人不执行行政拘留:A 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B 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C 是七十周岁以上的;D 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又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劳动教养:1957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1982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劳动教养的主要法律依据。2002年4月12日,公安部印发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对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以及审核、聆询、决定、执行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年至三年。劳动教养期间,从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之日起计算,通知以前先行收容或羁押的,一日折抵一日。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进行违法活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育,但其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收容教育期限的二分之一。最长两年。
强制戒毒: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戒毒的决定》,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强制戒毒办法》,这是强制戒毒工作的法律依据。
《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在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强制戒毒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强制戒毒期限为三个月到六个月,自入所之日算起。可以延长,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一年。戒毒期间可以离所,不超过三日。
收容教养:是指对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集中进行文化、法律、职业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1993年4月26日,《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办理,即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