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公安执法监督
国务院1997年6月20日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监督条例》,则对监督机构的设置、职权、权限以及监督的方式、程序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公安部于1999年6月10日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建立警务公开制度。
2000年3月11日,在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十二项措施》中,赋予了“110”报警服务台受理人民群众投诉公安机关和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新职能。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项制度,公安部又于2000年2月26日发布了《关于认真做好“110”报警服务台受理人民群众电话投诉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建立聘请特邀监督员制度,并于1998年7月22日颁布了《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具体规定了特邀监督员的条件、职责、职权和监督工作要求。首批聘请了31名特邀监督员。
第八章 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
1994年,公安部对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概括和阐述,并在全国公安系统颁布实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
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五条禁令”。
1, 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 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3, 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4, 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5, 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五条禁令”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五条禁令”不一致的,以“五条禁令”为准。
1992年7月1日,第七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9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发布了《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2003年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于2000年6月1日颁布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公安队伍的内务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