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初级经济法个人所得税复习资料五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

  1、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我国税法规定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分国又分项”计算限额。

  2、纳税人在境外实际已纳税款低于扣除限额,应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企业所得税:分国不分项

  某国限额=某国应纳税所得额×25%

  应纳税额=汇总(境内、外)-已纳税额与限额较小者

  2、个人所得税:分国又分项

  如果已纳税额于限额,补差额。

  【例题】中国公民王先生在同一纳税年度,在A国一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0000元(平均每月50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元,该两项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计算在我国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1)工资、薪金所得:

  每月应纳税额=(5000-4000)×10%(税率)-25(速算扣除数)=75(元)

  全年应纳税额=75×12(月份数)=9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纳税额=30000×(1-20%)×20%(税率)=4800(元)

  王先生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在A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抵免限额为5700元(900+4800)。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低于抵免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500元(5700-5200)。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