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第二章(12)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和“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
  1、单位: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二、“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1、单位:对单位处以5000元-10万元的罚款;
  2、个人: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处以3000元-5万元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其违法主体仅限于个人)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其处以5000元-5万元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例题1】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单位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除有权对该单位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也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该罚款数额的幅度范围是( )。(2008年)
  A、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B、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采集者退散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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