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第五章(19)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1、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计征办法。其中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
  (1)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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