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第五章(16)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20%
  (注: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l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适用5%的税率;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王某于2007年9月30日存入某商业银行一笔人民币款项,同年12月30日王某将该笔存款取出,应得利息收入100元,银行在支付王某利息时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元。(2008年)
  A、5  B、10  C、15  D、20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孽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由银行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额=100×5%=5(元)。
  (十)偶然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个人综合收入:重点关注工薪、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⒗⒌燃扑拔侍狻?
  【教材例题】李某2007年3月取得如下收入:
  (1)薪金收入2 900元;
  (2)一次性稿费收入5 000元;
  (3)一次性讲学收入500元;
  (4)一次性翻译资料收入3 000元;
  (5)到期国债利息收入886元。
  计算李某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
  (1)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2 900-1 600)× 10%-25=105(元)
  (2)稿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5 000×(1-20%)×20%×(1-30%)=560(元)
  (3)一次性讲学收入500元,属劳务所得。按照税法规定,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500-800=-300(元),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翻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3 000-800)×20%=440(元)
  (5)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6)李某3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105+560+440=1 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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