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第六章(9)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四、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类: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解释:以凭证上的“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提示: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合同类凭证

计税依据

购销合同

合同记载购销金额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收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收取的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货物的金额、装卸费用和保险费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

支付(收取)的保险费。

技术合同

价款、报酬和使用费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专利证)和辅助性账簿(企业的日记账簿、各种明细分类账簿):以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例题1】根据印花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以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的有( )。(2008年)

  A、产权转移书据

  B、借款合同

  C、财产租赁合同

  D、工商营业执照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合同类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以凭证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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