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第六章(1)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产权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解释1: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产,不征房产税。

  解释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1、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提示:房产出租的,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或者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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