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第六章(11)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解释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例题1】下列以成交价格为依据计算契税的有( )。

  A、土地使用权赠与

  B、土地使用权出让

  C、土地使用权交换

  D、土地使用权转让

  答案:BD

  【例题2】林某有面积为14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价值96万元。黄某有面积为12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价值72万元。两人进行房屋交换,差价部分黄某以现金补偿林某。已知契税适用税率为3%,黄某应缴纳的契税税额为( )万元。(2008年)

  A、4.8   B、2.88   C、2.16   D、0.72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黄某应缴纳的契税=(96-72)×3%=0.72(万元)。

  四、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1、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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