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第六章(33)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日内。

  2、地点: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的坐落地)。

  第九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提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提示: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例题1】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是( )。(2007年)

  A、天然气     B、地下水

  C、原油      D、液体盐

  答案:B

  【例题2】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有( )。

  A、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B、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C、开采的天然原油

  D、生产的海盐原盐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资源税税目所称的“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三、资源税减免税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提示: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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