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第一章(12)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三)诉讼管辖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的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法院的,也叫普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