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经济法概论(3)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2、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

  这是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所作的分类。

  (6)公法和私法

  这种划分方法,始于古罗马法学家,在法学界中得到广泛应用。

  【例题1】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进行分类的是( )。(2008年)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答案:C

  【例题2】在下列法的各项分类中,以法的创制形式和发布形式为标准进行分类的是( )。(2007年)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般法和特别法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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